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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可燃气体报警仪、有毒气体报警仪相关知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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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气体报警仪、有毒气体报警仪相关知识

GB50493-200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(节选)

1、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、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,应布置检(探)测点:

(1)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;

(2)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;

(3)液体排液(水)口和放空口;

(4)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。

2、液化烃、甲B、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,应设检(探)测器,并符合下列规定:

(1)当检(探)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,可燃气体检(探)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,有毒气体检(探)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;

(2)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,可燃气体检(探)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,有毒气体检(探)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。

3、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:

(1)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:0~100%爆炸下限;

(2)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~300%最高允许浓度或0~300%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;当现有检(探)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,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~30%直接致害浓度;

4、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:

(1)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%爆炸下限;

(2)可燃气休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%爆炸下限;

(3)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00%最高允许浓度/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,当试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,报警设定值可为200%最高允许浓度/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以下。当现有检(探)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,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~30%直接致害浓度;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%直接致害浓度。

AQ3036-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、罐区、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(节选)

1、可燃气体报警至少应分为二级,第一级报警阈值不高于25%LEL,第二级报警阈值不高于50%LEL。(LEL:爆炸下限)

2、有毒气体报警至少应分为二级,第一级报警阈值为最高容许浓度的75%,当最高容许浓度较低,现有检测报警仪器灵敏度达不到要求的情况,第一级报警阈值可适当提高,其前提是既能有效监测报警,又能避免职业中毒;第二级报警值为最高允许浓度的2倍-3倍。

3、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高度,应按探测介质的比重以及周围状况等因素来确定。当被监测气体的比重小于空气的比重时,可燃气体监测探头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泄漏源0.5m以上;被监测气体的比重大于空气的比重时,安装位置应在泄漏源下方,但距离地面不得小于0.3m。

4、可燃及有毒气体监测探头安装时,应保证传感器垂直朝下固定。

目前我公司可燃气体报警仪、有毒气体报警仪设定值

可燃气体报警仪设定值:一级报警25%LEL

二级报警50%LEL

有毒气体报警仪设定值:一级报警7ppm(对于硫化氢气体,约等于10mg/m3

二级报警15ppm(对于硫化氢气体,稍大于20mg/m3